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我市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气象防灾减灾等工作,建立健全分工明确、协同高效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促进“平安深圳”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预警先导,部门联动。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按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自行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公开透明,协调有序。及时、主动地发布气象灾害信息,加强各区、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1.4 气象灾害特点
本预案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雷电、高温、大雾、灰霾、寒冷、大风、冰雹、干旱、火险等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灾害。
深圳濒临南海,地处广东省南部,珠江口东岸,呈东西狭长形,地势东南高,西北低,属亚热带季风性气候,台风、暴雨影响频繁。影响深圳的主要气象灾害包括台风、暴雨、雷电、高温、大雾、灰霾、寒冷、大风、冰雹、干旱等。
1.4.1 台风
台风可能出现在4-12月,集中出现在7-9月。据历史资料统计,平均每年影响我市的台风4.2个,最多年份9个,最少年份1个。近十年台风有增强的趋势,影响偏早,6月影响我市的台风增多。台风的影响因登陆地点和台风强度的不同而不同,受大风影响最大的地区是东西部沿海一带,降雨主要集中出现在罗湖、盐田、福田、龙岗西部、龙华区。
台风带来的强风、暴雨和风暴潮,影响海陆空交通、港口码头和建筑工地安全,造成树木和广告牌倒塌伤人和城市内涝等灾害。
1.4.2 暴雨
暴雨主要出现在4-9月,深圳每年都有暴雨出现,年平均暴雨日数9.2天、大暴雨日数2.2天;暴雨对全年平均雨量的贡献率约为4-5成,最多的年份为1690.6毫米。深圳降水量由东南向西北大致呈递减分布,东部大鹏半岛一带以及盐田区的年降水量普遍在2100毫米以上,西部和北部的年雨量普遍在1900毫米以下,历史上记录到的最大日降雨量为498毫米。暴雨对深圳造成的主要灾害为城市内涝和地质灾害。如3小时出现100毫米以上的降水,深圳将出现大范围内涝。
1.4.3 雷电
深圳属雷暴多发区,年平均雷暴日达63日,以6-9月份为最多,月均雷暴日都在10天以上,年平均雷电密度地理分布特点是:西部多、东部少;内陆多、沿海少;珠江口多、大鹏湾少;山地多、平地少。
雷电造成的灾害主要是侵入地面的建(构)筑物、设备造成损坏,击中人、畜等造成伤害。雷灾易发生在电力、电信、建筑、石油、化工等行业和空旷地带、居民住宅等场所。
1.4.4 高温
深圳年平均高温日数为4.3天,高温天气均出现在5-10月,主要集中在7-9月。历史上记录到的最高气温为38.7℃。
高温危害人体健康,包括容易引起人体不适、病患甚至中暑;高温给能源、交通、环境等领域带来衍生灾害,如电网超负荷事故,车辆爆胎、车辆自燃等事故;此外,长时间的酷暑天气还会导致供水紧张,引发海洋赤潮的危险。
1.4.5 大雾
深圳的大雾天气集中出现在12月至次年4月,最多出现月份为3月,最少出现月份为6、7月。深圳出现连续大雾的次数不多,连续的天数也不长,但近年来大雾出现的频次明显增多。
大雾对交通航运、供电系统和市民的身体健康等有危害。
1.4.6 灰霾
随着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灰霾日趋严重。灰霾天气季节差异明显,近10年数据统计表明:冬季(12月-次年2月)灰霾日数最多,占总灰霾日数的36%;其次为秋季(9-11月),占29%;春季(3-5月)占25%;夏季(6-8月)灰霾日数最少,仅占10%。
灰霾直接导致大气能见度下降,影响交通安全;造成供电系统污闪事故增多;还会造成呼吸系统患病率高、佝偻病高发、传染性病菌活性增强;若进一步严重可能产生光化学烟雾。
1.4.7 寒冷
影响深圳的寒潮集中在12月至翌年2月(较多集中于1月份),平均终日在2月初,寒潮活动时间约1周,约占全年寒潮活动次数的52%。
寒潮通常伴随降温、大风、低温阴雨及“倒春寒”等天气灾害。寒冷低温造成农业冷害、冻害,危害人体健康,给交通物流、能源等领域带来衍生灾害。
1.4.8 大风
深圳年平均大风日数有4天,7-8月出现次数最多,1-4月出现几率最小。短时雷雨大风天气主要集中在7-8月,占全部次数的50%以上。
短时大风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往往伴随暴雨、雷电,甚至冰雹等灾害,造成房屋、临时建筑、棚架、树木和广告牌倒塌伤人,航班延误或取消等。
1.4.9 冰雹
冰雹往往与雷雨大风同时发生,对农业、房屋有一定破坏,但出现的次数不多,对深圳市社会经济发展影响较小。历史资料显示,近30年深圳曾出现过6次冰雹(最近的一次出现在2001年4月9日)。
1.4.10 干旱
干旱是深圳常见的灾害性天气之一,虽然深圳雨量充沛、雨季时间长,但受季风气候影响,各个季节均有可能出现干旱。
干旱造成水库库容骤减,对供水造成影响。干旱期间,灰霾天气增加,空气质量下降,市民呼吸道疾病相应增加。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影响深圳 市行政区域和所辖海域的台风、暴雨、雷电、高温、大雾、灰霾、寒冷、大风、冰雹、干旱、火险等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气象因素引发的洪涝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2 职责分工
市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三防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台风、暴雨、干旱、大风灾害防御工作。市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三防办)是市三防指挥部的工作机构,负责相关日常工作。
其他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统一组织协调。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根据市气象台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灾害的实际影响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在市应急办统筹协调下做好相关气象灾害的联动防御和重大险情应急处置工作。
2.1 市气象局职责
负责发布气象监测信息、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其防御指引,承担气象监测信息和气象预警信息的分发、传播的管理;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承担重大灾害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联防监测、预报工作;组织气象灾害风险评价和灾害成因界定工作;建立重大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委员会,为市区、政府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提供决策支持等工作。
2.2 各有关部门职责
2.2.1 市三防办:综合协调防汛、防旱、防风应急处置等工作。
2.2.2 市应急办:在防灾救灾期间,配合市三防指挥部组织协调多部门及交叉行业做好联动防御和重大险情应急处置工作,传达市领导指示、批示,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市委、市政府相关决定事项。
2.2.3 市经贸信息委: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确保高级别的预警信息全网、免费、快速发布。
2.2.4 市规划国土委(市海洋局):督促海上渔船和作业人员做好台风、暴雨、大雾等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会同海事部门开展海上受困渔民等的救助工作;负责处置由气象灾害引发的地质灾害,做好相应灾害预警;做好地质灾害的勘查、监测和防治工作。
2.2.5 市人居环境委:负责气象灾害影响地区的环境监测,及时发布监测信息。
2.2.6 市交通运输委:督促运营单位做好气象灾害防御;负责优先运送抢险救灾、防疫人员和物资、设备,为紧急抢险和受灾人员撤离提供交通运输工具;负责组织、协调本部门管辖的道路受灾损坏的抢修复工作,为抢险救灾工作提供运输保障。
2.2.7 市卫生计生委: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做好医疗救护准备工作,负责灾区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及时报告人员伤亡、疫情和防治信息。
2.2.8 市教育局:提示学校做好应急准备工作、进行校园风险隐患排查,根据避险需要适当调整教学秩序,必要时根据防御指引督促学校停课;组织做好气象灾害发生时学生的安全保障工作;负责将防灾减灾知识列入中小学教育体系,对学生进行有关气象灾害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2.2.9 市公安局: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灾区社会治安稳定,维护抢险救灾的现场秩序;组织警力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协助灾区群众安全、快速转移;维护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车辆通行,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
2.2.10 市民政局:开放临时避难场所,并通过广播、电视、网站、微博等手段将临时避难场所开放的信息及时告知公众;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济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经市政府批准后,统一组织实施救灾捐赠活动;核查灾情信息及灾后困难群众生活救助。
2.2.11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完善灾害性天气条件下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通过宣传和引导,提高用人单位在恶劣天气下保护员工安全的意识;引导用人单位将高级别台风暴雨预警的停工条款写入劳动合同;在市气象台发布台风黄色以上以及暴雨红色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期间,督促全市技工院校执行停课指令。
2.2.12 市文体旅游局:督促各旅游景点、星级酒店及所辖文体场馆采取措施保护景区游客安全,协助做好受灾旅游景点的救灾工作;负责气象灾害预警或响应时,组织各旅游景点、文体场馆、星级酒店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游客安全撤离或转移;指导旅游企业详询气象、交通等信息,对行程推迟、暂缓或取消的游客做好解释说明和相关服务工作。
2.2.13 市住房建设局:指导建筑行业安全施工,督促施工单位对在建工程采取安全措施,撤离、转移施工人员;负责组织所辖市政、燃气设施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工作以及维护管理和灾后修复工作;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工程的设计施工等管理工作,组织恢复所辖城市基础设施功能工作。
2.2.14 市水务局:负责水情、汛情监测工作,及时提供水文监测信息;做好水利防洪设施的巡查和汛情预警;组织实施由台风、暴雨引起的洪涝灾害的应急抢险和防洪排涝工作;组织抢修被损坏的水利工程设施;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工作,保证在高温和干旱期的居民用水。
2.2.15 市城管局:督促有关管理单位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城市照明设施的检查和加固;加强对所管辖区域树木、设施的排查,及时加固或清除影响安全的树木、设施;负责公园、景区游乐设施发生险情、绿化地冲毁、流沙、滑坡等险情、行道树发生断枝、倒地影响交通等险情的协调处理;组织指导森林防火工作,组织、协调森林消防队伍。
2.2.16 市口岸办:根据气象灾害及其预警信号发布情况,在与港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适时封闭深圳湾口岸公路大桥,并做好有关信息发布和旅客、货物、车辆等疏导和安置工作。
2.2.17 市建筑工务署:负责所管辖的施工场地巡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督促所管辖的在建工地加固或拆除有危险的建筑施工设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疏散、撤离危险区域人员。
2.2.18 深圳海事局(深圳海上搜救中心):督促或组织、指挥海上船舶和作业人员采取避风行动,统筹安排锚地;船舶抛锚避风后,关注辖区海上船舶动态;协调救助力量,做好海上险情应急处置。
2.2.19 深圳警备区、武警深圳市支队、深圳市公安消防支队:做好抢险救灾的相应准备,必要时迅速参与抢险救灾。
2.2.20 深圳广电集团: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15分钟内,电视台各频道按约定挂出相应的预警信号图标,并按照规定的频率播出相应的预警信息字幕,电台各频率按照规定频率播报相应预警信息。
2.2.21 深圳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深圳分公司、中国移动深圳分公司、中国联通深圳分公司:组织做好通信线路维护,及时抢修或调度通信设施,保障通信畅通;在市气象台发布高级别预警信息后,通过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准确、及时、无偿地向社会公众发送预警信息。
2.2.22 深圳水务集团、深圳供电局、深圳燃气集团等基础设施营运单位:采取措施避免设施遭受气象灾害损坏,调集力量加固、抢修相关设施、设备,保障其正常运行,进而保障水、电、气等正常供应。
2.3 基层应急机构职责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辖区内应急救援力量,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积极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分管三防的领导为气象防灾责任人,建立区、街道、社区气象防灾信息员或联络员队伍,负责辖区内自动气象站协同监管、应急联络、信息传递和灾情报告等工作。
2.4 应急专家组职责
应急专家组由气象部门及相关专业专家组成,负责对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和处置办法提出意见或建议,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指挥提供技术支持。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监测、预警
3.1.1 预防
(1)市气象局对深圳市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
(2)规划、建设部门和有关单位加强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规划建设,落实防雷有效性检查,从工程措施角度减少雷电灾害的损失。
(3)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和社区协助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工作。
(4)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在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城市规划编制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5)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海塘、堤防、避风港、防护林、避风锚地、紧急避难场所等建设,并根据台风情况做好人员转移等准备工作。
(6)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相关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各种排水设施检查,及时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网,加固病险水库,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堤防等重要险段的巡查。
3.1.2 监测
(1)市气象局组织全市综合气象观测系统的布局、建设和维护,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协助气象设施的选址,为气象设施安装、维护等工作提供便利,并配合做好相关气象设施及环境的保护,齐抓共管,共同实现监测预警信息的共享。
(2)市气象局与市规划国土委(市海洋局)负责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掌握地质灾害资料和气象资料,在一定程度上预防突发性地质灾害,从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
(3)市气象局与市人居环境委负责统筹协调建立大气成分(灰霾)、城市热岛、温室气体等人居环境气象综合监测网,定期发布相关监测信息。
(4)市气象局与市规划国土委(市海洋局)、深圳海事局(深圳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共建共享海洋探测设施,建立智能化海洋气象救援保障服务系统,提高海洋气象应急保障服务能力。
(5)市气象局与市水务局负责整合水文气象基础设施资源,扩大覆盖范围,优化站网布局,加快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实现资料共享;加强水文气象精细化预警、预报、评估能力建设,全面提高雨情汛情旱情预报水平;科学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
3.1.3 预警
(1)预警级别
根据台风、暴雨、雷电、高温、大雾、灰霾、寒冷、大风、冰雹、干旱、火险等气象灾害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红色)为最高级别。
Ⅰ级预警:市气象台发布的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Ⅱ级预警:市气象台发布的台风橙色预警信号、高温红色预警信号、大雾红色预警信号、灰霾红色预警信号、寒冷红色预警信号、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Ⅲ级预警:市气象台发布的台风黄色预警信号、暴雨红色预警信号、高温橙色预警信号、大雾橙色预警信号、灰霾橙色预警信号、寒冷橙色预警信号、大风黄色预警信号、冰雹预警信号。
Ⅳ级预警:市气象台发布的台风蓝色预警信号、台风白色预警信号、暴雨橙色预警信号、暴雨黄色预警信号、雷电预警信号、高温黄色预警信号、大雾黄色预警信号、灰霾黄色预警信号、寒冷黄色预警信号、大风蓝色预警信号、干旱预警信号、火险预警信号。
(2)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
①发布制度
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由市气象局负责制作,并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统一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②发布内容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③传播要求
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通过网站、短信平台、广播、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渠道准确、及时传播预警信息,实现预警信息全覆盖。
电视台、电台、报纸、互联网等社会媒体要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准确、及时、无偿向社会公众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电信、移动、联通等基础电信运营商应根据应急需求,对手机短信平台进行升级改造,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在市气象台发布高级别台风、暴雨等预警信号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的“绿色通道”及时向公众免费发送预警信息。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传播媒介的所属单位、企业或组织应落实专人负责关注预警信息发布情况,及时接收和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街道、社区、学校、医院、工厂、建筑工地等要指定专人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传递工作,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在“最后一公里”有效传递。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任何单位不得向公众传播非气象局直接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
市气象台根据气象灾害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气象灾害程度不符合预警条件时,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
3.2 应急处置与救援
3.2.1 信息报告和共享
(1)信息报告
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后,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和社区要按照国家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相关信息,并及时续报灾害处置等有关情况。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灾害性质、影响范围、灾害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报告要简明扼要、迅速准确。
发生较大以上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有关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在灾害发生后30分钟内通过电话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灾害简要情况,并通报灾害可能涉及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及市应急办、市三防办、市气象局等市有关部门(单位);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灾害信息书面报告市委、市政府,通报灾害可能涉及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对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影响比较敏感的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可特事特办,不受报送分级限制。
(2)信息共享
市气象台负责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市三防办、市规划国土委、市人居环境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局、市应急办以及铁道、电力、海洋等有关部门与市气象台建立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灾情互通共享机制,实现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及时通报、实时共享。
3.2.2 应急响应
(1)响应启动
按照气象灾害程度、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程度和范围,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和社区按照其职责启动应急响应。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
Ⅰ级应急响应(特别重大)
市气象台发布Ⅰ级预警(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大风红色预警信号)后,或市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且3小时内降雨量已达240毫米时,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和社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Ⅱ级应急响应(重大)
市气象台发布Ⅱ级预警(台风橙色预警信号、高温红色预警信号、大雾红色预警信号、灰霾红色预警信号、寒冷红色预警信号、大风橙色预警信号)后,或市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且3小时内降雨量已达200毫米时,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和社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Ⅲ级应急响应(较大)
市气象台发布Ⅲ级预警(台风黄色预警信号、暴雨红色预警信号、高温橙色预警信号、大雾橙色预警信号、灰霾橙色预警信号、寒冷橙色预警信号、大风黄色预警信号、冰雹预警信号)后,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和社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Ⅳ级应急响应(一般)
市气象台发布Ⅳ级预警(台风蓝色预警信号、台风白色预警信号、暴雨橙色预警信号、暴雨黄色预警信号、雷电预警信号、高温黄色预警信号、大雾黄色预警信号、灰霾黄色预警信号、寒冷黄色预警信号、大风蓝色预警信号、干旱预警信号、火险预警信号)后,各街道和社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深圳实行气象灾害分区预警,预警信号发布的最小单元为街道,市气象台在任一区域(区或街道)发布台风、暴雨预警信号,全市按最高级别预警启动应急响应;同时发生两种或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市气象台分别发布了不同级别预警,按照最高级别预警启动应急响应;同时发生两种或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未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3)分灾种响应
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各类气象灾害分级响应措施详见附录(一)。
3.2.3 处置措施
市气象台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应根据不同天气气候事件种类、预警等级,启动相应预案,采取联动措施。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3.2.4 响应升级
(1)因气象灾害影响加重,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升级,或者气象灾害次生或衍生出其它气象灾害,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2)当气象灾害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市控制能力,需要广东省、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或国家气象局提供援助和支持的,由市委、市政府报请省委、省政府或党中央、国务院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件处置。
(3)当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力量到达现场时,应急处置指挥权相应上移,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行动。
3.2.5 社会动员
根据气象灾害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市、区(新区)两级政府可动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害防御、紧急救援、自救互救、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心理疏导等处置工作。
3.2.6 信息发布
当发生气象灾害时,市有关部门应通过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发布相关信息,并通过官方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渠道有效发布,信息发布要统一、快速、规范。
市气象台负责发布灾害性天气监测实况和发展趋势信息,市有关部门根据其应急职责发布处置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由国家和省的行政机关授权发布的,从其规定。
3.2.7 应急结束
气象灾害事件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变更或解除灾害预警信息,相应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3.3 后期处置
3.3.1 善后处置
受气象灾害影响地区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
3.3.2 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气象灾害社会救助工作,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红十字会、慈善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型团体和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3.3.3 保险
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针对不同群体和人员的需求,开发保额适度、保障层次多样、服务便捷的险种,扩大灾害保险的覆盖面和服务范围,增强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抵御灾害和事故的能力,形成全社会共担风险机制。
鼓励气象灾害多发地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企业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鼓励保险行业开展防灾减灾风险管理研究,建立灾害信息数据库,形成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
3.3.4 调查评估
市气象局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单位开展灾情核定工作。
3.3.5 恢复与重建
气象灾害处置工作结束后,受到气象灾害影响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恢复社会秩序,修复受损的城市基础设施。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资源保障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各应急救援职能部门平时要不断加强各项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并通过经常性的培训、演练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积极发挥共青团、义工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的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志愿者等经过一定的应急救援技能培训后,参与气象灾害的应急救援、善后处置、宣传教育等工作。
4.2 经费保障
市、区(新区)两级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气象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经费需要,并建立资金快速拨付机制。
4.3 物资保障
根据本市不同区域气象灾害的种类、频率和特点,按照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分区域、分部门合理储备一定数量的应急物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居民家庭储备基本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气象灾害提供物资捐赠和支持。
4.4 人员防护保障
4.4.1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和社区应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4.4.2 在处置气象灾害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充分考虑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方案,配备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设备,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4.5 通信和信息保障
市经贸信息委牵头负责,会同各相关单位建立和完善通讯网络,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提供多样化、高效率的通讯方式,确保应急处置过程中通信畅通。
4.6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本辖区、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灾时由市民政局统一协调使用和管理应急避难场所。
4.7 科技支撑保障
针对我市的气象灾害风险特点,鼓励和支持有关科研教学单位、学术团体和个人,开展气象灾害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与方法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5 监督管理
5.1 宣传教育
5.1.1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气象局应当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
5.1.2 各类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5.1.3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以及安全实景模拟教育基地等多种载体,开展气象应急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气象灾害预防和应对、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5.2 培训
市气象局每年定期或不定期举办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培训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开展应急志愿者培训工作,使其掌握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气象灾害应对基本技能,增强现场组织、自救互救以及配合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工作的能力。
5.3 责任追究
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 附 则
6.1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6.1.1 台风预警信号
台风预警信号分为五级,分别以白色、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台风白色预警信号:48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
台风蓝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6级以上。
台风黄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8级以上。
台风橙色预警信号: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10级以上。
台风红色预警信号: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12级以上。
6.1.2 暴雨预警信号
暴雨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暴雨黄色预警信号: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暴雨影响。
暴雨橙色预警信号:3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暴雨影响,降雨量50毫米以上。
暴雨红色预警信号:3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暴雨影响,降雨量100毫米以上。
6.1.3 雷电预警信号
雷电预警信号: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雷电影响。
6.1.4 高温预警信号
高温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高温黄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暖空气影响,最高气温升至35℃以上。
高温橙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暖空气影响,最高气温升至37℃以上。
高温红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暖空气影响,最高气温升至40℃以上。
6.1.5 大雾预警信号
大雾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大雾黄色预警信号: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浓雾影响,能见度降至500米以内。
大雾橙色预警信号: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浓雾影响,能见度降至200米以内。
大雾红色预警信号: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浓雾影响,能见度降至50米以内。
6.1.6 灰霾预警信号
灰霾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1)灰霾黄色预警信号: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出现中度灰霾天气,且可能持续。
(2)灰霾橙色预警信号: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出现重度灰霾天气,且可能持续。
(3)灰霾红色预警信号: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出现异常严重灰霾天气,且可能持续。
6.1.7 寒冷预警信号
寒冷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寒冷黄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冷空气影响,最低气温降至10℃以下。
寒冷橙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冷空气影响,最低气温降至5℃以下。
寒冷红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冷空气影响,最低气温降至0℃以下。
6.1.8 大风预警信号
大风(指除台风以外的大风,主要是东北季风和西南季风系统等引起的大风或强对流系统引起的短时大风)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大风蓝色预警信号: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6级以上。
大风黄色预警信号: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8级以上。
大风橙色预警信号: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10级以上。
大风红色预警信号:2小时内可能或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12级以上。
6.1.9 冰雹预警信号
冰雹预警信号: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冰雹影响。
6.1.10 干旱预警信号
干旱预警信号:连续3个月累积雨量比历史同期少(汛期偏少30%,非汛期偏少50%)且旱情将持续。
6.1.11 火险预警信号
火险预警信号:未来24小时空气干燥,相对湿度≤50%,易发生火灾。
6.2 预案管理
本预案将定期进行评估,当气象灾害或突发事件应对的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或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发生重大调整时,以及发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所规定的应当及时修订的其他情形时,应及时修订本预案。
6.3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气象局负责组织制定和解释。
7 附 录
7.1 分灾种应急响应措施
台风灾害各部门应急响应措施
Ⅳ级应急响应(一般) | Ⅲ级应急响应(较大) | Ⅱ级应急响应(重大) | Ⅰ级应急响应(特别重大) | |
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台风白色预警信号 | 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 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 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 |
市、区党委、政府和三防指挥机构 | 市三防办加强24小时值班和与市气象局的联系,密切注意台风动向,通知有关方面和有关部门做好防台风各种准备。 各区三防指挥部加强24小时值班,将台风信息情况向本区行政首长报告,并通知相关单位和部门,做好防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 | 市三防指挥部领导坐镇指挥,部署防台风工作;指挥部领导成员上岗带班。 各区三防指挥部组织部署防台风工作,及时传达、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防台风工作的指示精神,密切注视台风动向,检查本区防御台风落实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危险地带人员转移准备工作。 | 市三防办收集整理风情、险情、灾情,及时向市三防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报告;联络及协调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并做好信息的上传下达,以及市三防指挥部决定落实情况的督查、反馈。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投入防台风工作,领导赴第一线指挥,责任人到位,以人为本落实防风措施,特别做好危险地带人员的转移工作。 | 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坐镇指挥防风和抢险救灾工作;召开防风紧急会议,进行紧急动员部署;市政府紧急通知全市上下全力做好防台风工作;市领导发表电视讲话,对全市防台风工作做出紧急部署。 市三防指挥部立即启动并展开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全市防台风工作和抢险救灾行动实施组织指挥。 各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坐镇,组织和动员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全力投入防风和抢险救灾工作。 |
市气象局 | 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速度等台风信息和会商分析意见报告市三防指挥部。 | 继续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分析和预报意见,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和三防指挥部,必要时派技术骨干到三防指挥部会商。 | 继续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分析和预报意见,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和三防指挥部,派出技术骨干到三防指挥部会商。 | 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服从市委、市政府和市三防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
市经贸信息委 |
| 协调落实供电、通信、网络等应急装备抢修和相关物资的储备。 | 协调商业企业做好灾区居民日用生活消费品的供应工作。 | 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服从市委、市政府和市三防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
市财政委 |
|
| 统筹安排和及时拨付救灾补助资金;协调争取上级资金支持。 | 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服从市委、市政府和市三防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
市规划国土委(市海洋局) | 督促海上渔业人员上岸避风,渔港监管人员督促并指挥渔船停泊避风。 | 核查渔船回港避风情况,再次督促渔业人员全部撤离上岸,禁止返海作业;会同海事部门开展海上受困渔民等的救助工作。 | 协助做好易发生山体滑坡和泥石流地带人员转移工作。 | 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服从市委、市政府和市三防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
市人居环境委 |
|
| 负责风灾影响区环境监测,及时发布监测信息。 | 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服从市委、市政府和市三防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
市交通运输委 | 会同交警部门确定应急交通管制线路;妥善采取交通监控,提前安排运力,随时转移滞留乘客;督促机场、港口、车站等交通运输机构将预警信息通知到所有进港航班、航船、车辆等。 | 协调增加公交运力疏散因提前下班和下课造成的人潮;通知运输行业相关管理单位适时暂停相关路线的营运;督促机场、港口、车站等交通运输机构适时调整或取消航班、车次,将相关信息告知公众,并妥善安置滞留旅客;组织修复受灾中断的公路和相关交通设施;督促协调地铁、机场、公交、港口等运营单位,通过所管辖范围的电子显示屏、车载电视等及时播出和更新预警信息。 | 督促协调地铁、机场、公交、港口运营单位,通过其所管辖范围的电子显示屏、车载电视等播出和及时更新预警信息;督促机场、港口、车站等交通运输机构适时封闭机场,加固民航客机,停航港口船舶,暂停客运车辆等,将相关信息及时告知公众,并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 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服从市委、市政府和市三防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
市卫生计生委 | 组织做好医疗救护准备工作,随时开展抢救伤员等工作。 | 组织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防疫工作,防控灾区疫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 | 负责组织突击救护队伍,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工作,防止灾区疫情的传播、蔓延。 | 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服从市委、市政府和市三防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
市教育局 | 提示和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做好防御准备,检查安全隐患,视情况暂停室外教学活动,保障在校学生(含校车上、寄宿)的安全等。 | 检查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停课安排落实情况,并督促校方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在校学生安全。 | 组织做好学校和在校学生防台风安全工作。 | 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服从市委、市政府和市三防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
市公安局 | 加强对重点地区、场所的巡查和保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维护积水路段交通秩序,提示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注意防御等。 | 协助做好群众救助、人员疏散、紧急防护、抢险救灾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大型集会人员的疏散工作;在交通诱导屏上播出相应预警信息。 | 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限制高速公路车流车速,及时处置交通事故,必要时封闭高速公路、实行交通管制;对出现灾情的区域划定警戒区域,开展治安救助工作;维护交通秩序,确保抢险救灾车辆优先、快速通行;在交通诱导屏上播出相应预警信息。 | 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服从市委、市政府和市三防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
市民政局 | 督促各临时避难场所做好开放准备,视情况提前开放易受台风影响的临时避难场所;通过广播、电视、网站、微博等手段将临时避难场所开放的信息及时告知公众。 | 通知临时避难场所全部开放,及时告知公众;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和组织协调灾民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 开放临时避险场所,告知公众,并向市三防指挥部报告。 | 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服从市委、市政府和市三防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
| 督促全市技工院校执行停课指令。 | 督促全市技工院校执行停课指令。 | 督促全市技工院校执行停课指令。 |
市文体旅游局 | 通知所管辖的各旅游景点、酒店及所辖文体场馆等做好防御准备,组织检查安全隐患,并通过广播、告示等方式提示游客。 | 督促所管辖的各旅游景点暂停售票,采取措施保护游客安全;指导旅游企业详询气象、交通等信息,妥善安置游客;通知有关单位关闭海滨浴场、室外游乐场、游泳池等户外活动设施,通知所辖文体场馆暂停营业等。 | 督查所管辖的各旅游景点、海滨浴场、室外游乐场、游泳池等关闭情况,所辖文体场馆活动停止、游客疏散安置等情况,排查隐患并及时处理;指导有关单位对行程推迟、暂缓或取消的旅客做好解释说明和相关服务工作。 | 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服从市委、市政府和市三防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
市住房建局 | 通过手机短信平台等手段将预警信息发布到建筑施工单位,督促其严格按照有关安全规范做好防御工作,视情况督促在建工地暂停高空、露天作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广播、张贴防风防汛提示等措施提醒居民做好防御准备;督促燃气公司等有关单位做好巡检等防御准备。 | 督促在建工地停止高空、露天作业,加强施工区安全管理,加固或拆除有危险的建筑施工设施等,必要时撤离危险区域人员;督促检查所管辖区域内的积水情况,抢修水毁设施;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更新防风提示、增加广播频次;督促燃气行业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加强巡检,及时整治隐患、处理险情。 | 督促施工单位停止一切作业,关闭工地用电总闸;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工地安全管理,疏散、撤离危险区域人员;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更新小区防风防汛提示、加强广播和巡查、落实管理范围内地下停车场等低洼易涝区域的防御措施等;督促燃气行业加强巡检,必要时投入抢险救援。 | 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服从市委、市政府和市三防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
市水务局 | 督促各水库、河道、泵站、涵闸、海堤等设施的管理单位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做好灾害防御准备。 | 督促水库、河道、海堤、涵闸、泵站等的管理单位加密巡查频次,重点监视堤围险段、病险水库等重要部位;通知易受台风影响的在建水务工程暂停作业,加固或拆除有危险的施工设施等,切断施工电源,督促施工单位组织撤离临时工棚内的人员;组织力量及时处置险情、灾情。 | 及时部署抢险、转移、救援行动,动员组织相关力量开展抗洪抢险等工作。 | 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服从市委、市政府和市三防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
市城管局 | 督促协调有关户外LED电子显示屏运营单位于2小时内刊播相关预警信息。 | 督促有关管理单位、业主加强户外广告牌、城市照明设施的检查和加固;视情况切断路灯电源;在危险区域设置警戒线或警示牌,安排专人守护。加强对所管辖区域树木、设施的排查,及时加固或清除影响安全的树木、设施等;督促所管辖的市政公园及时停止营业,同时做好已入园游客的安全防护工作。 | 组织力量对有关市政设施、园林树木、挡风广告牌、霓虹灯和高空作业设施等进行加固,及时清除影响安全的损毁树木、设施等。 | 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服从市委、市政府和市三防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
深圳海事局(深圳海上搜救中心) | 组织、指挥和协调海上船舶和作业人员采取避风行动,统筹安排锚地,做好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 | 关注辖区海上船舶动态,注意发现船舶走锚等异常情况;协调救助力量,做好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 | 关注辖区海上锚泊船舶动态,做好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 | 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服从市委、市政府和市三防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
市应急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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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助市三防办做好信息的上传下达及报送工作,及时向有关单位传达省市领导防灾指示、批示精神。 | 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服从市委、市政府和市三防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
市建筑工务署 | 向所管辖各在建工地转发预警信息,督促其按照市住房建设局的要求,开展施工机械以及电路系统的检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视情况督促所管辖的在建工地停止高空、露天作业。 | 督促所管辖的在建工地按照市住房建设局的要求,停止高空、露天作业,切断施工电源;加固或拆除有危险的建筑施工设施等;加强施工场地巡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撤离危险区域人员。 | 督促所管辖的在建工地按照市住房建设局的要求,停止一切作业,关闭工地用电总闸,除必要人员外,所有人员应留在确保安全的室内;组织所管辖在建工地检查危险区域防汛防风措施落实情况,并在危险区域挂出警示标志,疏散、撤离有关人员。 | 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服从市委、市政府和市三防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
深圳警备区、武警深圳市支队、深圳市公安消防支队 | 做好抢险救灾相应准备。 | 做好抢险救灾的相应准备,必要时迅速参与抢险救灾。 | 做好抢险救灾的相应准备,必要时迅速参与抢险救灾。 | 投入防风抢险救灾工作。 |
市广电集团 | 接到市气象台提供的台风预警信息15分钟内,电视台各频道挂出相应的台风预警信号图标。 | |||
电视台各频道每30分钟滚动播出预警信息字幕1次,电台各频率新闻时段每15分钟播报1次预警信息。 | 电视台各频道在6:30-8:30之间错峰不间断播报预警信息字幕,其他时段每15分钟播报一次,电台各频率在新闻时段每10分钟播报1次预警信息,非新闻时段每15-30分钟插播一次。 | 各主要频道不间断播出预警信息字幕,电台各频率在预警信号发布后15分钟内直播最新情况,新闻时段高密度播报预警信息,非新闻时段每5-10分钟插播一次。 | 电视台各频道不间断播出预警信息字幕,电台各频率现场直播最新情况。 | |
深圳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深圳分公司、中国移动深圳分公司、中国联通深圳分公司 | 组织做好通信线路维护,及时抢修或调度通信设施,保障通信畅通。 | 组织做好通信线路维护,及时抢修或调度通信设施,保障通信畅通;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准确、及时、无偿地向社会公众发送预警信息(台风黄色预警信号预发布和发布后)。 | 组织做好通信线路维护,及时抢修或调度通信设施,保障通信畅通;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准确、及时、无偿地向社会公众发送预警信息。 | 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服从市委、市政府和市三防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
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市水务集团及其他水务企业 | 关注台风最新动态,采取防汛防风措施避免管辖范围内设施损坏,并在危险区域放置警示标志,保障水、电等正常供应。 | 调集力量对管辖范围内危险区域的设施、设备进行防护加固,并在危险区域放置警示标志,保障水、电等正常供应。 | 加派力量抢修管辖范围内损毁设施,并在危险区域放置警示标志,保障水、电等正常供应。 | 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服从市委、市政府和市三防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
粤港供水有限公司 | 负责做好深圳水库的防风和抢险工作;负责供港输水工程应急处置工作。 | 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服从市委、市政府和市三防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
暴雨灾害各部门应急响应措施
Ⅳ级应急响应(一般) | Ⅲ级应急响应(较大) | Ⅱ级应急响应(重大) | Ⅰ级应急响应(特别重大) | |
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 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 暴雨红色预警信号,且3小时内降雨量已达200毫米 | 暴雨红色预警信号,且3小时内降雨量已达240毫米 | |
市应急、三防指挥机构及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 市三防指挥部总指挥做好指挥准备,副总指挥到三防指挥室指挥各项防御及抢险救灾工作。防汛应急工作(督导)组做好应急抢险准备,必要时分赴各区指导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市三防办组织协调防灾救灾工作。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组织做好辖区内的防汛及抢险救灾王作。 | 市三防指挥部总指挥到三防指挥室指挥各项防御及抢险救灾工作,副总指挥协助。防汛应急工作(督导)组分赴各区指导开展抢险救灾工作。防汛抢险专家组做好应急抢险准备,必要时赶赴事故现场提供抢险技术支持。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组织做好辖区内的防汛及抢险救灾王作。 | 市三防办收集整理水雨情、险情、灾情,及时向市三防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报告;联络及协调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并做好信息的上传下达,以及市三防指挥部决定落实情况的督查、反馈。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做好辖区内的防汛、抢险救灾及灾后复产工作。 | 市应急委主要负责人到位,全面布置抢险救灾工作,市三防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市应急办主要负责人到岗协助。 市三防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全市防汛工作和抢险救灾行动实施组织指挥。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对所辖范围按对应的防汛责任人立即启动相应的防汛预案,依照防汛预案的要求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
市气象局 |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相关防御指引,并向市三防办通报降雨情况。通过短信、网站、微博等渠道每小时发布一次降雨过程实况。 |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学校停课等相关防御指引,并向市三防办通报降雨情况。通过短信、网站、微博等渠道每30分钟发布一次降雨过程实况。 | 加密预报频次,借助新闻媒体播报气象灾害信息,并及时向各级三防部门和市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报送预报结果,必要时派出技术骨干到三防指挥部会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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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贸信息委 |
| 协调落实供电、通信、网络等应急装备抢修和相关物资的储备。 | 协调商业企业做好灾区居民日用生活消费品的供应工作。 | 迅速组织落实灾区居民日用生活消费品及供电、通信、网络等应急装备抢修和相关物资的供应工作。 |
市财政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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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筹安排和及时拨付救灾补助资金;协调争取上级资金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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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国土委(市海洋局) | 加强值班,视降雨情况联合市气象台适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号,督促相关区政府或市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地质灾害隐患和危险边坡巡查、排查和防御,接到灾情、险情报告后,组织专家赶赴现场调查,根据灾情、险情发展及时提请启动《深圳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协助相关区政府或市有关部门开展群众撤离、抢险救灾等应急处置工作。 | 组织人员重点巡查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分析地质灾害风险,适时提高地质灾害预警信号等级,采取防护措施,灾害发生时积极协助相关区政府或有关部门开展群众撤离、抢险救灾等应急处置工作。 | 加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协助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或市有关部门及时做好地质灾害险情处置和灾害影响区人员转移和安置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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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居环境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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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洪灾影响区环境监测,及时发布监测预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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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委 | 组织对易积水路段采取防洪排涝措施,组织修复受灾中断的公路和有关交通设施;会同交警部门确定应急交通管制线路;督促机场、港口、车站等交通运输机构视情况调整或取消航班、车次,并要求其将相关信息及时告知公众,并妥善安置滞留旅客;督促协调地铁、机场、公交、港口等运营单位,通过其所管辖范围的电子显示屏、车载电视等播出和及时更新预警信息。 | 组织修复受灾中断的公路和有关交通设施,调配运力运送受灾人员、救援人员、救援设备和物资等;督促机场、港口、车站等交通运输机构视情况调整或取消航班、车次,并要求其将相关信息及时告知公众,并妥善安置滞留旅客;督促协调地铁、机场、公交、港口运营单位,通过其所管辖范围的电子显示屏、车载电视等播出和及时更新预警信息。 | 保障交通部门设施的防洪安全;保障抗洪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的紧急运输工作;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的畅通。 | 根据转移人、财、物所需运力情况,及时组织运力,安排车辆船只,保证人员和抢险救灾物资的运送。 |
市卫生计生委 | 组织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防疫工作,防止和控制灾区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
| 及时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 | 迅速组织医疗急救队、卫生防疫队进入灾区,开展现场救护和卫生防疫,及时运送伤员并安排医院救治,调集救助药品和医疗器械供抢救现场和灾区使用。 |
市教育局 | 提示和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做好防御准备,检查安全隐患,暂停室外教学活动,保障在校学生(含校车上、寄宿)的安全等。 | 检查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停课安排落实情况,并督促校方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在校学生安全。 | 及时向洪区及危险地区师生发布预警信息,并做好在校师生的安全管理或安全转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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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 加强对重点地区、场所的保护;视情况对积水路段实行交通管制;限制高速公路车流、车速,关闭水毁和积水严重的高速公路路段;协助涉水熄火车辆及车上人员撤离;必要时协助做好群众救助、人员疏散、抢险救灾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大型集会人员的疏散工作;在交通诱导屏上播出预警信息。 | 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限制高速公路车流车速,及时处置交通事故,必要时封闭高速公路、实行交通管制;对出现灾情的区域划定警戒区域,开展治安救助工作;维护交通秩序,确保抢险救灾车辆优先、快速通行;在交通诱导屏上播出预警信息。 | 维持社会治安秩序;保障运输抢险队伍、物资车辆优先通行;协助组织危险地区群众安全转移。 | 迅速组织灾民疏散、撤离及救生,维护交通秩序,确保抢救现场和灾区的交通通畅。 |
市民政局 | 通知各临时避难场所做好开放准备,易涝区域周边的临时避难场应视情况予以开放,并将临时避难场所开放的信息及时告知公众。 | 通知临时避难场所全部开放,及时告知公众;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和组织协调灾民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 组织、协调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实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收集、核实有关灾情,并及时向市三防指挥部汇报。 | 迅速组织灾民安置,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
| 督促全市技工院校执行停课指令。 | 督促全市技工院校执行停课指令。 | 督促全市技工院校执行停课指令。 |
市文体旅游局 | 督促所管辖的各旅游景点暂停售票,采取措施保护游客安全;指导旅游企业详询气象、交通等信息,妥善安置游客;通知有关单位关闭海滨浴场、室外游乐场、游泳池等户外活动设施,通知所辖文体场馆暂停营业等。 | 督促所管辖的各旅游景点暂停售票,采取措施保护游客安全;指导旅游企业详询气象、交通等信息,妥善安置游客;通知有关单位关闭海滨浴场、室外游乐场、游泳池等户外活动设施,通知所辖文体场馆暂停营业等。 | 负责组织做好旅游景区的防汛安全工作;做好因暴雨滞留在景区内的游客和工作人员的撤离、救助工作。及时关闭受洪灾影响的景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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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建设局 | 督促在建工地暂停高空、露天作业,加强施工区安全管理,加固或拆除有危险的建设施工设施等,疏散、撤离危险区域人员;督促检查所管辖区域内积水情况和抢修水毁设施;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地下车库等易积水区域的防洪排涝措施,更新防汛提示、增加广播频次等;督促燃气行业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加强巡检,及时整治隐患、处理险情。 | 督促有关施工单位暂停作业,关闭工地用电总闸,必要时疏散、撤离危险区域人员;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更新小区防汛提示、加强广播和巡查、落实地下停车场等低洼易涝区域的防洪排涝措施等;督促燃气行业加强巡检,必要时投入抢险救援。 | 负责督促在建工程加强安全检查和加固工作;协助市区有关部门做好城市防洪和抢险救灾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地下停车场等低洼易涝区域的防洪排涝措施等;督促燃气行业加强巡检,必要时投入抢险救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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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局 | 组织水库、河道、涵闸、泵站、供水管线等水务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加密巡查频次;根据汛情暂停在建水务工程施工,做好施工度汛措施和抢护措施;加强水务工程度汛管理和防洪设施调度工作,根据各中小型水库汛情,提前2小时通过媒体发布排洪预警信息并通知有关部门和下游群众采取相关防护措施等;督促排水管网运营单位及时疏通淤堵的市政排水管网,确保排水顺畅。 | 组织有关单位加强对水库、河道等防汛重点区域的巡查频次,提前发布排洪预警信号,科学调度防洪排涝设施和转移受影响群众,及时处置险情、灾情;开展低洼易涝区、积水路段等区域的积水抽排;组织抢险专家分赴各区协同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督促排水管网运营单位及时疏通淤堵的市政排水管网,确保排水顺畅。 | 协助市、区三防指挥部进行防洪调度,提供防洪工程抢险技术指导;派出技术指导小组协助抗洪抢险;加强对重点水利防洪工程的监控、防护和调度,掌握工程的运行状况。 | 迅速制定抢险技术方案,组织工程抢险队伍,对出险的水务工程设施进行抢修和加固,并保障灾区的正常供水。 |
市城管局 | 督促有关管理单位、业主加强户外广告牌、城市照明设施的检查、加固;视情况切断路灯电源;在危险区域设置警戒线或警示牌,安排专人守护;加强对所管辖区域树木、设施的排查,及时加固或清除影响安全的树木、设施等;督促环卫作业单位及时检查并清理路边进水口,清除路面垃圾等杂物等以便顺畅排水。 | 督促所管辖的市政公园及时停止营业,同时做好已入园游客的安全防护工作。 | 负责监督、检查分管的城市防洪设施的安全运行;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相关市政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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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事局(深圳海上搜救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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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维护辖区海上交通秩序;做好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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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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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助市三防办做好信息的上传下达及报送工作,及时向有关单位传达省市领导防灾指示、批示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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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筑工务署 | 督促所管辖的在建工地按照市住房建设局的要求,暂停高空、露天施工作业,切断施工电源,加固或拆除有危险的建筑施工设施等,加强施工场地巡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疏散、撤离危险区域人员。 | 督促所管辖的在建工地按照市住房建设局的要求,暂停作业,关闭工地用电总闸,除必要人员外,所有人员应留在确保安全的室内;组织所管辖在建工地检查危险区域防汛措施落实情况,并在危险区域挂出警示标志,必要时疏散、撤离有关人员。 | 加强所管辖的在建工地的排洪抢险工作,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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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警备区、武警深圳市支队、深圳市公安消防支队 | 做好抢险救灾的相应准备,必要时迅速参与抢险救灾。 | 做好抢险救灾的相应准备,必要时迅速参与抢险救灾。 | 担任市三防指挥部副总指挥的警备区领导和武警深圳市支队领导到市三防指挥部协助总指挥开展抢险救灾指挥工作;应市三防指挥部和市政府的请求,部署驻深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和武警部队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组织预备队增援重灾区,协助地方政府救援受困群众。 | 当保护机场、铁路、口岸、经济发达与人口稠密地区的堤防、中型水库、大型路桥等重要公共基础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或溃决、坍塌,需要驻深解放军、武警部队实施救援时,应市三防指挥部请求依法提供援助。 |
市广电集团 | 接到市气象台提供的暴雨预警信息15分钟内,电视台各频道挂出相应的暴雨预警信号图标。 | |||
电视台各频道在6:30-8:30之间不间断播出暴雨预警信息字幕,其他时段每5-10分钟滚动播出暴雨预警信息字幕1次,电台各频率在新闻时段高密度播报暴雨预警信息,非新闻时段每5-10分钟插播1次。 | 电视台各频道不间断播出暴雨预警信息字幕,电台各频率新闻时段高密度播报预警信息。 | |||
深圳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深圳分公司、中国移动深圳分公司、中国联通深圳分公司 |
| 组织做好通信线路维护,及时抢修或调度通信设施,保障通信畅通;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准确、及时、无偿地向社会公众发送预警信息。 | 负责防汛及抢险救灾期间电信电话、无线电、移动电话的通畅,及时抢修损坏的供电、电信设施。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准确、及时、无偿地向社会公众发送预警信息。 | 迅速启动应急机制,保证出险现场及灾区的应急通信,组织专业抢修队伍,及时修复损毁的通信设施。 |
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 | 调集力量防护加固管辖范围内危险区域的设施,保障相关设施的正常运行。设施抢修期间,在危险区域放置警示标志,保障水、电等正常供应。 | 加派力量组织抢修管辖范围内受损毁的设施,保障相关设施正常运行。设施抢修期间,在危险区域放置警示标志,保障水、电等正常供应。 | 负责切断管辖范围内洪灾危险区供电电源,并配合政府部门提供管辖范围内防洪抢险及排洪设施的用电需要,保障电力设施的防洪安全。 | 迅速启动应急机制,尽快恢复管辖范围内出险现场及灾区的正常供电,组织专业抢修队伍,及时修复损毁的供电设施。 |
市水务集团及其他水务企业 | 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市政积涝区域抽排水工作;及时组织人员疏通排水管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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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供水有限公司 | 负责做好深圳水库的防汛和抢险工作,协调港方做好水库泄洪影响区安全管理;负责供港输水工程应急处置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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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灾害各部门应急响应措施
Ⅳ级应急响应(一般) | |
雷电预警信号 | |
市气象局 |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电预警信号及其防御指引。 |
市交通运输委 | 向雷电发生地域的港口码头发出停止户外高空作业的通知,提示航空部门飞机起降安全。 |
市教育局 | 通知学校停止室外活动,待雷电天气过后才可室外活动或离校。 |
市住房建设局、市建筑工务署 | 雷电天气下提醒、督促施工单位按有关安全规范做好防御工作,必要时停止户外作业。 |
高温灾害各部门应急响应措施
Ⅳ级应急响应(一般) | Ⅲ级应急响应(较大) | Ⅱ级应急响应(重大) | |
高温黄色预警信号 | 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 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 |
市气象局 |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 | ||
市交通运输委 | 对各交通物流企业、单位加强指导和组织,采取防暑降温包括措施。 | 提示港口、码头、道路作业单位,合理安排户外作业;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应采取防护措施。 | 停止户外、道路路面作业。 |
市卫生计生委 | 宣传中暑救治常识,指导有关单位落实防暑降温卫生保障措施。 | 做好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和儿童)因中暑引发其他疾病的防护措施。 |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采取紧急措施,应对可能大量增加的中暑或类似病患者。 |
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 加强对市场生产、流通防暑降温药品、防暑防晒化妆品、保健品的监管力度;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制度,避免食品变质引发中毒事件。 | ||
市教育局 | 指导、督促学校做好高温防御工作,避免午后高温时段户外教学活动。 | 指导、督促学校做好高温防御工作,停止高温时段非必要的户外教学活动。 | 指导、督促学校做好高温防御工作,停止户外教学活动。 |
市公安局 |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防止车辆因高温造成自燃、爆胎等引发的交通事故。 | 公安消防部门特别注意因电器超负荷引起火灾的危险,告诫市民注意防火。 | 负责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地的治安救助工作。 |
市民政局 | 指导各社区做好群众高温预防工作,注意防暑降温,对孤残儿童、失能失智老人、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采取必要的防暑应对措施。 | 加强对救助、福利中心等福利设施特殊场所的管理,采取必要措施防暑降温。 | 采取紧急措施,对中暑人员随时救治。 |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 加强劳动安全监察,查处高温下不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强行工作的企业。 | 在高温时段根据情况发出停工建议。 | 部分行业停工停产。 |
市文体旅游局 | 对本市旅游景点、酒店、旅行社和所辖文体场馆加强监管,督促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 采取措施,建议某些户外旅游项目暂时停止开放,停止开放所辖户外文体场馆。 | 关闭户外旅游场所。 |
市住房建设局、市建筑工务署 | 建筑、施工等露天作业场所要采取有效防暑措施,防止发生人员中暑。 | 督促各建筑施工单位合理安排户外作业。 | 建议建设单位停止户外、高空作业。 |
市水务局 | 采取措施保障生产和生活用水。 | 采取紧急措施保障生产和生活用水。 | 采取紧急措施保障居民生活用水。 |
市城管局 | 加强市各政公园植物和森林树木的防暑防晒保护措施。 | 户外作业人员应采取必要防护措施。 | 建议停止户外露天作业,合理调配工作时间。 |
深圳供电局 | 应注意防范因用电量过高,电线、变压器等电力设备负载大而引发故障。 | 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制订拉闸限电方案,必要时依据方案执行拉闸限电措施。 |
大雾灾害各部门应急响应措施
Ⅳ级应急响应(一般) | Ⅲ级应急响应(较大) | Ⅱ级应急响应(重大) | |
大雾黄色预警信号 | 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 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 |
市气象局 |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 | ||
市规划国土委(市海洋局) | 提醒作业渔船(包括捕捞渔船、休闲渔船、运输船等)及人员目前的天气状况,并告知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 | ||
市交通运输委 | 及时发布雾航安全通知,加强港口、码头船舶航行安全监管,通知民航部门做好运行安全保障、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及时发布雾航安全通知,加强港口、码头船舶航行安全监管,通知民航部门做好运行安全保障、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督促其他运营单位适时调整或暂停运营、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 ||
市公安局 | 通过各种渠道向驾驶员发布相关路况信息,提醒途经盘山临水及崎岖道路时自觉放慢行驶速度,开启亮雾灯、近光灯及尾灯等,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 对相关高速公路采取车流、车速限制措施。 | 封闭相关高速公路,对机场、客运站、市内交通采取分流和管制措施。 |
深圳海事局(深圳海上搜救中心) | 及时发布雾航安全通知,督促船舶遵守雾航规定,加强海上安全监管。 | 加强辖区海上船舶动态监控,做好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 | |
深圳供电局 | 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 ||
市广电集团 | 及时跟踪报道预警和预测、交通路况等信息。 | 及时跟踪报道预警和预测、交通路况等信息,听从应急指挥部门的安排及时刊播防灾救灾信息。 |
灰霾灾害部门联动措施
Ⅳ级应急响应(一般) | Ⅲ级应急响应(较大) | Ⅱ级应急响应(重大) | |
灰霾黄色预警信号 | 灰霾橙色预警信号 | 灰霾红色预警信号 | |
市气象局 | 启动灰霾加密观测通报,通报深圳国家基本气象站PM2.5、PM1、能见度、相对湿度、灰霾等级、消光系数以及首要污染物及其浓度等实况数据。 | 每隔3小时通报一次深圳国家基本气象站PM2.5、PM1、能见度、相对湿度、灰霾等级、消光系数以及首要污染物及其浓度等实况数据。 | 每小时通报一次深圳国家基本气象站PM2.5、PM1、能见度、相对湿度、灰霾等级、消光系数以及首要污染物及其浓度等实况数据。根据条件适时采取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
各区政府和新区 管委会 | 责令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未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的锅炉停用;责令使用油性涂料、胶合剂、有机溶剂等进行生产的挥发性有机物,又未规范有机废气排污口或无后处理设施的排放重点企业停产或停业。 | 责令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柴油等污染燃料的锅炉停用;责令使用油性涂料、胶合剂、有机溶剂等进行生产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企业停产或停业。 | |
市教育局 | 建议中小学停止户外运动及相关教学活动 | 中小学和幼儿园停课 | |
市交通运输委、 市公安局 | 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宣传,引导市民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 全天24小时在全市范围对柴油车实行单双号限行,对其他机动车(电动车除外)采取按当天日期对应的车牌尾号(车牌号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限行。但以下车辆不受本限行措施限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环卫车、应急指挥车和解放军、武警部队车辆;按规定线路行驶的城市公共汽车和疏港物流车辆;20座(含20座)以上的大型载客汽车;行经本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且不行经本市行政区域其他道路的过境车辆。 | 全天24小时在全市范围对柴油车实施禁行,对其他机动车(电动车除外)采取单双号限行。但以下车辆不受本限行措施限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应急指挥车和解放军、武警部队车辆;按规定线路行驶的城市公共汽车和疏港物流车辆;20座(含20座)以上的大型载客汽车。 |
市住房建设局、 市建筑工务署 | 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 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除重大工程项目外,所有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房屋拆除、余泥渣土建筑垃圾清运等施工作业。 | 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全市建筑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房屋拆除、余泥渣土建筑垃圾清运等施工作业。全市施工工地停止油漆喷涂和粉刷作业。 |
市城管局 | 督促环卫企业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每日对工地周边及扬尘污染严重道路增加洒水降尘作业2次;加强巡查执法力度,禁止露天烧烤等无油烟净化设施的污染行为。 | 督促环卫企业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每日增加洒水降尘作业2次以上;加强巡查执法力度,禁止露天烧烤等无油烟净化设施的污染行为。 | |
市广电集团 | 加大各类市民健康提示和建议性减排措施的宣传,如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减少户外运动,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等。 | 继续做好市民健康提示和建议性减排措施的宣传,如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并减少体力消耗,一般人群应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倡导市民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等。并对以上各部门的强制性减排措施进行宣传。 |
寒冷灾害各部门应急响应措施
Ⅳ级应急响应(一般) | Ⅲ级应急响应(较大) | Ⅱ级应急响应(重大) | |
寒冷黄色预警信号 | 寒冷橙色预警信号 | 寒冷红色预警信号 | |
市气象局 |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冷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 | ||
市卫生计生委 | 采取措施,宣传寒冷可能对市民健康的不利影响及对策。 | 做好寒冷所引发的疾病救治工作。 | |
市民政局 | 采取防寒措施,开放避寒场所。 | 采取应急预案进行防寒保障,尤其是贫困户以及流浪人员等采取紧急防寒防冻应对措施。 | |
市城管局 | 对市各政公园植物和森林树木采取必要的防寒措施。 | 加强对市各政公园植物和森林树木等的防寒工作。 | 对市各政公园植物和森林树木等采取紧急防寒防冻措施。 |
大风灾害各部门应急响应措施
大风灾害应急响应措施参照台风灾害应急响应措施执行。
冰雹灾害各部门应急响应措施
Ⅲ级应急响应(较大) | |
冰雹预警信号 | |
市气象局 |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冰雹预警信号及其防御指引。 |
市交通运输委 | 向冰雹发生地域的港口码头发出停止户外高空作业的通知,提示航空部门飞机起降安全。 |
市教育局 | 通知学校停止室外活动,待冰雹天气过后才可室外活动或离校。 |
市住房建设局、市建筑工务署 | 督促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户外作业。 |
干旱灾害部门联动措施
Ⅳ级应急响应(一般) | |
干旱预警信号 | |
市气象局 |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
市卫生计生委 | 协助防范应对旱灾导致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及其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市民政局 | 落实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负责因旱灾导致缺水缺粮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
市水务局 | 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工作。 |
火险灾害部门联动措施
Ⅳ级应急响应(一般) | |
火险预警信号 | |
市气象局 |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火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 |
市卫生计生委 | 组织做好火灾伤亡人员救护准备和伤亡人员统计工作。 |
市公安局 | 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必要时组织警力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受灾群众安全、快速转移。 |
市城管局 | 加大巡山护林力度,严格管制野外火源,在重点火险区设卡布点,禁止带火种进入;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组织指导,确保森林消防队伍严阵以待。 |
深圳警备区、武警深圳市支队、深圳市公安消防支队 | 做好抢险救灾的相应准备,必要时迅速参与抢险救灾。 |
7.3 相关机构和人员通讯录(略)
相关附件:深圳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doc